公益服务 > 新闻资讯 > 农业政策
-
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详细内容如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五条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七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对2019年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扩大内需、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予以督查激励,并采取相应奖励支持措施。我省省级层面1项工作和西安市等6个市(县、区)5个方面工作受到表扬激励。为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形成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省政府决定,对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市(县、区)和省级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对有关市(县、区)在国家奖励支持基础上,再给予配套奖励支持。一、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省农业农村厅予以通报表扬。对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西安市高陵区,除中央财政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外,省上已于2019年安排287.4万元予以鼓励,并将在明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继续给予适当资金倾斜。同时,2020年全省一类县农村人居环境检查验收时,将西安市高陵区作为免验收县。二、对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省财政厅予以通报表扬。对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西安市、富平县,除国务院分别奖励4000万元、3000万元外,作为2019年我省财政绩效考核优秀的市县,省财政已分别下达绩效考评奖补资金1.32亿元、2399万元予以奖励。三、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予以通报表扬。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眉县,被商务部以直通车方式纳入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并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支持眉县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打造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省级财政将在安排2020年省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时对眉县相关项目给予100万元支持。四、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科技厅予以通报表扬。支持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支持铜川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对2019年国家高新区发展评价排名靠前的西安国家高新区奖励500万元,宝鸡国家高新区、安康国家高新区分别奖励200万元。对2020年省级高新区发展评价排名前三的汉中高新区、商洛高新区、延安高新区分别奖励200万元。五、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省发展改革委予以通报表扬。对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杨凌示范区,在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杨凌示范区申报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给予指导,并优先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推荐杨凌双创示范基地重点项目与国家、省级有关基金对接。六、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表扬。对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安康市汉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国家奖励500万元基础上,由省级财政再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希望受表扬的市(县、区)、部门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大胆探索,不断取得新的工作成效。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先进、学习榜样,只争朝夕、真抓实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地见效,为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作出新的贡献。陕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15日近日,为切实推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保持生猪生产恢复向好势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通知详情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未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但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问题时有反映。为切实推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保持生猪生产恢复向好势头,现就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违法研制非洲猪瘟疫苗行为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活动,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对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病料或成份不明的试剂,要开展检查检测确认;对实验活动记录等要进行仔细核查。如发现有非洲猪瘟疫苗制苗用种毒或试制疫苗,要进一步核实种毒和试制疫苗的使用和去向情况。如发现涉嫌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线索,要立即立案查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疫苗实验室研究、临床试验单位和中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究的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实验活动、临床试验等是否经过审批,临床试验范围等是否与批准的试验方案一致,中试条件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行为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相关实验室研究活动、临床试验或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的,要立案查处,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快从重处罚。二、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非洲猪瘟疫苗行为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情况、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等,全面查找非法制售假疫苗线索。如发现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疫苗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经营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行为。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出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查找违法经营假疫苗线索。如发现违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来源、销售对象和数量等信息,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线索。如发现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来源和数量等信息,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一查到底。对养殖企业(场、户)使用非洲猪瘟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予以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五、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苗毒鉴别检测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按照《2020年全国非洲猪瘟监测方案》组织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监测基础上,要组织开展鉴别检测,对来自养殖场、采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组织、血液或口鼻拭子等样品,可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见附件)进行鉴别检测。鉴别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的,各检测单位要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单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立案查处。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流行病学中心在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监测的同时,要对来自养殖场、采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组织、血液或口鼻拭子等样品进行鉴别检测。鉴别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的,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六、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非洲猪瘟疫苗监管工作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生猪生产恢复影响深远,采取强力措施、坚决遏制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是目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面临的紧迫任务。为保证非洲猪瘟疫苗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即: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开展临床试验,禁止生产非法疫苗,禁止经营非法疫苗,禁止使用非法疫苗。对存在违法研制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经查实,全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进展情况,并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