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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现场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任步学讲话颁发首席专家聘书参观石泉县金蚕之乡展览馆8月25日,陕西省蚕桑产业技术体系工作促进会暨“十四五”陕西蚕桑产业发展研讨会在石泉县召开,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任步学参加会议并讲话。任步学指出,蚕桑产业是最富有文化底蕴的传统产业之一,也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业态比较丰富的产业之一,小蚕桑通过改进生产模式、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科技水平,可以做成大产业,蚕桑产业技术体系今后要更加注重发展规划引领,注重基础研究,注重蚕桑文化研究,注重与国家体系和其他产业体系的融合,带动陕西蚕桑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蚕桑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省蚕学会理事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副校长钱永华教授介绍了蚕桑业在农耕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在陕南精准扶贫和陕北黄土高原及风沙区生态治理中的成效,以及在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省蚕桑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张京国研究员传达了陕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暨重点试验示范站建设座谈会精神,介绍了陕西蚕桑产业的发展概况,总结回顾了体系2019年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了2020年重点工作。相关岗位专家和示范基地负责人作了重点发言,岗位专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姜雅莉副教授作了“产业发展规划编写指南”报告,与会代表就“十四五”陕西蚕桑产业发展进行了专题讨论。本次研讨会由陕西省蚕桑产业技术体系、陕西省园艺技术工作站、陕西省蚕学会主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蚕桑丝绸研究所与石泉县蚕桑发展服务中心承办。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省园艺技术工作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推广处,安康市人民政府、石泉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省蚕桑产业技术体系所有成员,涉及蚕桑工作的相关市、县(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技术骨干50多人参加会议。
近日,为切实推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保持生猪生产恢复向好势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通知详情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未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但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问题时有反映。为切实推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保持生猪生产恢复向好势头,现就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违法研制非洲猪瘟疫苗行为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活动,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对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病料或成份不明的试剂,要开展检查检测确认;对实验活动记录等要进行仔细核查。如发现有非洲猪瘟疫苗制苗用种毒或试制疫苗,要进一步核实种毒和试制疫苗的使用和去向情况。如发现涉嫌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线索,要立即立案查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疫苗实验室研究、临床试验单位和中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究的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实验活动、临床试验等是否经过审批,临床试验范围等是否与批准的试验方案一致,中试条件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行为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相关实验室研究活动、临床试验或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的,要立案查处,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快从重处罚。二、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非洲猪瘟疫苗行为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情况、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等,全面查找非法制售假疫苗线索。如发现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疫苗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经营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行为。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出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查找违法经营假疫苗线索。如发现违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来源、销售对象和数量等信息,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线索。如发现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来源和数量等信息,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一查到底。对养殖企业(场、户)使用非洲猪瘟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予以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五、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苗毒鉴别检测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按照《2020年全国非洲猪瘟监测方案》组织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监测基础上,要组织开展鉴别检测,对来自养殖场、采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组织、血液或口鼻拭子等样品,可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见附件)进行鉴别检测。鉴别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的,各检测单位要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单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立案查处。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流行病学中心在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监测的同时,要对来自养殖场、采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组织、血液或口鼻拭子等样品进行鉴别检测。鉴别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的,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六、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非洲猪瘟疫苗监管工作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生猪生产恢复影响深远,采取强力措施、坚决遏制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是目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面临的紧迫任务。为保证非洲猪瘟疫苗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即: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开展临床试验,禁止生产非法疫苗,禁止经营非法疫苗,禁止使用非法疫苗。对存在违法研制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经查实,全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进展情况,并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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