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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我国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这4项涉农政策,而这也将从粮食储备、建设用地、农业保险和乡风文明4个角度对农村农民产生重大利好! 粮食储备——高效、可持续维护粮食安全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要以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和提升国家安全能力为目标,科学确定粮食储备功能和规模,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建设用地——健全服务监管,保证流转通常 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要坚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方向,衔接好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农业保险——扩大覆盖面积,提高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益具有重要作用。 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拓宽服务领域,优化运行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文明乡风——推进移风易俗,遏制陈规陋习 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村民自治重要作用,创新工作措施和方法,因地制宜推进移风易俗,遏制陈规陋习,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哪些行为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不同情况下税额有何不同?税费怎么计算呢? 耕地占用税是针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以及个人进行征税,征收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村的耕地和农民的利益。 一、哪些行为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私自改变耕地性质的人;二是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的人;三是在耕地上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明确提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而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简而言之,如果有人占用了上述耕地面积,都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占用耕地税费怎么计算? 关于税费计算的问题,《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例如,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每平方米为10-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各地区征收的标准略有不同,耕地越是紧缺的地方,征收标准就越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此外,有几种情况是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七条中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其实,耕地占用税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在1987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者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20多年来,对保护我国农村耕地资源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而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出台,就是在原有耕地占用税条例基础上上升为法律。有人担忧税法的实施会向种地的农民进行征税,会增加农民负担,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是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打击违法占地,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民的耕地,以税收手段减少对于耕地的无效占用,从长远看,对农民还是非常有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全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今天,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出相关意见。 近年,农业保险发展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民收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意见》提出要提高农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目标任务清单如下:划定农业保险发展时间任务表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改革试点,扩大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 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 调整完善森林和草原保险制度。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提高保障水平。 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 推进收入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 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 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 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 开展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 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落实便民惠民举措 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 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鼓励各地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 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 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 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失信联合惩戒。 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 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探索开展“农业保险+” 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 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