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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民来说,“住的安心”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就是解决贫困群体住房安全和住有所居的有效措施,受到了农民的认可。目前很多省份已经下拨了2020年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例如河北省日前就预拨了2020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7585万元。这意味着改造已经开始。(部分省份还未下拨,具体可咨询当地住建部门)那么,农村危房标准是什么?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什么算危房?农村危房鉴定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的专业人员,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进行鉴定。共划分为4个等级: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其中,C级和D级危房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2、补助对象是谁?目前中央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是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来说,建档立卡贫困户难以造假,都是真正的困难户。因此,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各类农村扶贫补助的重点对象,也是扶贫工作的重点、难点。作为一项扶贫救助措施,农村危房改造当然也要重点照顾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要想成为低保户,首先就是收入水平要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低保户的收入水平都不高。有了低保补助,维持基本的生活不成问题,但要想用来盖新房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低保户也是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帮助的对象之一。√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其实就是自己居住在家的五保户,如果五保户年龄大了,生活难以自理,就可以免费住进养老院,就成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需要盖新房,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如果家里居住房屋是危房,也应该优先进行危房改造。√农村贫困残疾人:现在有的城里,还有专门让残疾人就业的地方,但农村一般都没有,因此农村残疾人的生活大都比较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只要房子是危房,就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对象。3、危房改造的面积如何把握?农村危房改造采用维修加固方式的,不改变原住房面积。对于采用拆除重建方式的有面积指导要求,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面积标准。4、补偿标准是多少?国家针对不同的贫困人群,设有的补贴标准也不一样,另外,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补贴标准也有差异,以下补贴标准仅供参考:√五保户的危房补贴标准: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为22000元;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为6500元;三级危房改造补贴为3500元。√低保户危房补贴标准:一级危房改造补贴20000元;二级危房改造补贴3500元;三级危房改造补贴2000元。√残疾困难户危房补贴标准:一级危房改造补贴12000元;二级危房改造补贴4000元;三级危房改造补贴2500元。√农村困难农户危房补贴标准:一级危房改造补贴5500元;二级危房改造补贴3500元;三级危房改造补贴2200元。5、办理流程√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需要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表,然后提供户口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危房照片等各种材料证明。√村委会会根据申请在村子里面公开评议,要是评议没有问题符合改造条件。再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审批表》,上报镇政府审核是否符合改造条件。若是条件真的贫困,村里一般都会通过。√等乡镇农村改造工作组接到申请材料后,会组织规划,国土等多个部门入户实际核查。在符合条件的会签署意见报镇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也会退回村委会,并且会说明原因。√审核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还需要与当地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对危房改造的质量要求,补贴经费标准,还有新房建成的时间限制等。√验收标准非常严格,首先由镇政府初步验收,然后在由县住建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以及质监站等有关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等验收合格后才能下发补贴资金。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对近日下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作出说明,两部门发文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那两部门发文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具体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不得强制?一、两部门发文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具体是怎么回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多,问题突出。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并没有完全止住,再不坚决遏制,就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陈尘肇在会上表示,这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就是要从堵和疏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澎湃新闻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现象,其中有不少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既有地方政府的原因,也有政策设计方面的原因。二、为什么不得强制?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没规划、缺计划,有的地方多年未批新的宅基地。2、计划指标政策不够明确,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审批层级高、周期长、材料多。4、农户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5、有的宅基地申请条件互为前置,存在政策“打架”现象。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上述两部委围绕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起草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归纳起来是3句话,即“计划单列、审批下放;规划管控、统一占补;一户一宅、注意分户合理性”。该通知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此外,该通知还指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陈尘肇表示,各地按照《通知》精神抓好落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严格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违法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问题。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现通知如下:一、计划指标单列。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三、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7月29日陕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解答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3.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2018 年中央 1 号文件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5.哪些情形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6.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什么是“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8.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陕西省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 133 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不超过 200 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 267 平方米(四分)。 9.城镇居民可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吗? 不能。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10.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11.如何保障农村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12.进城落户农民能不能继续保留原宅基地使用权? 能继续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2019 年中央 1号文件明确,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13.在什么情况下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4.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15.如何化解宅基地纠纷?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